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疾给付按基本保额、年缴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给付,第二次至第六次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80天。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2倍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2倍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2倍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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